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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3-000
事项名称 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主席令第9号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七十八条 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2月卫生部令第7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 6.《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8月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38号,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
实施程序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2月卫生部令第7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8月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管所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