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市场监管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4306-000
事项名称 责令药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鲁食药监发[2007]40号)第六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职责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职权范围,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三、内部机构设置。(五)食品监管科。承担全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评价、风险预警和形势分析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药品。
实施程序 1、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药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