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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09-000
事项名称 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年5月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2、《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国食药监稽[2013]27号)第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系统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数据及广告样件进行核实。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内部机构设置。(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承担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及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监督抽样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二条规定,该保健食品广告是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
实施程序 1、监测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系统(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数据及广告样件进行核实。于每月底以前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同时将汇总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对违法广告处理。约谈发布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制作违法广告约谈记录,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监管措施,要求企业做出整改违法行为的保证。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局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一年内未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恢复常规监管。 3、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处理。一是公告、网站曝光。对严重违法广告相关信息进行公告、网站曝光。二是暂停销售。公告后仍继续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违法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广告发布的具体媒体名称、版面、频道、时段),由市局填报《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暂停销售审批表》报省局审批(可传真),省局予以批复,并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违法广告范围涉及全省的,省局采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的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暂停销售产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暂停销售措施落实到位。六是以违法广告为线索,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