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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10-000
事项名称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质检总局令第98号)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三、内部机构设置。(五)食品监管科。承担全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评价、风险预警和形势分析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实施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令企业召回。 2、企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3、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食药部门向省级食药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市级食药部门向省级食药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5.所在地的市级以上食药部门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食药部门。 6、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食药部门报告,接受市级食药部门监督。 7、市级以上食药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执法大队71952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