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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12-000
事项名称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八)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驰(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直属和派出机构。(一)企业注册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本辖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按分工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 2、核实确认。 3、拟办初审。 4、审批决定。 5、信息公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当提交:1、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2、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法人代表签字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应当提交:1、已履行相关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2、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法人代表签字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局72119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