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4313-000 |
事项名称 | 小饭桌登记(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食药监餐〔2011〕233号)第六条 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内部机构设置。(五)食品监管科。承担全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评价、风险预警和形势分析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参照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食药监发〔2012〕13号)第六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 |
实施程序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记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食药监餐〔2011〕233号)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有关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从业要求、登记事项,由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参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食药监发〔2012〕13号)第十条: 1、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申请表,可从电子邮箱aqspaq@125.com中下载;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712957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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