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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15-000
事项名称 农业标准规范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号)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山东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3、《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9 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三)负责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三、内部机构设置。(十二)产品质量监督科(挂标准计量管理科牌子)。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分析、报告辖区宏观质量状况,拟订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质量诚信制度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防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办理上述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六)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实施程序 1、单位申报2、材料汇总3、组织审查4、编号发布5、上报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标准报批文件;2、标准报批表;3、标准报批稿;4、标准编制说明;5、标准审查会议纪要;6、标准审查人员名单;7、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需要时报送);8、标准审查修改意见汇总;9、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0、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上述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各一份)和电子文档。3、企业标准应提供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详细对照表和必要的采标说明。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72109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