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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20-000
事项名称 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十一)负责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三、内部机构设置。(十二)产品质量监督科(挂标准计量管理科牌子)。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分析、报告辖区宏观质量状况,拟订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质量诚信制度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防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办理上述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实施程序 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1、使用单位先到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2、计量行政部门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下达《强制检定计划》。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强制检定计划》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直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上一周期的计量检定证书、仪器使用说明书等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72109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