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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31-000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二、主要职责。(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内部机构设置。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审核;3、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7219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