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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32-000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497号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二、主要职责。(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内部机构设置。四、直属和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审核;3、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7219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