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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37-000
事项名称 对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处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一)企业注册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本辖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按分工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三)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第令第654号)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实施程序 1、受理;2、核查;3、作出处理结果;4、告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局及市场监管所72119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