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4338-004 |
事项名称 | 对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 |
子项名称 |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子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公示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令第654号)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一)企业注册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本辖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按分工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三)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实施程序 | 1、核查;2、作出决定;3、予以公示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企业注册局及市场监管所72119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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