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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340-001
事项名称 对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公示
子项名称 对列入经营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子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公示
实施主体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8号“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一)企业注册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本辖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按分工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三)派出机构。设奎聚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围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柳疃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池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营市场监督管理所、卜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饮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北孟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埠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承担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实施程序 1、发现未报送年度报告。2、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局及市场监管所72119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