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5501-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档案局 |
设立依据 | 《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档案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定方案 | 昌发[2001]28号,设置昌邑市档案馆,挂档案局的牌子,为市委办公室领导的行使有关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三)贯彻以法治档战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对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档案法规情况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或并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719128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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