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5504-004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档案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
三定方案 | 昌发[2001]28号,设置昌邑市档案馆,挂档案局的牌子,为市委办公室领导的行使有关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三)贯彻以法治档战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对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档案法规情况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719128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