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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5501-000
事项名称 档案鉴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档案局
设立依据 《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山东省档案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购、征购、代为保管的档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定方案 昌发[2001]28号,设置昌邑市档案馆,挂档案局的牌子,为市委办公室领导的行使有关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收购、征购、代为保管的档案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收购、征购、代为保管的档案目录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档案局721203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