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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5501-000
事项名称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或移送
实施主体 昌邑市档案局
设立依据 《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 第30号,2013年3月起施行。)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定方案 昌发[2001]28号,设置昌邑市档案馆,挂档案局的牌子,为市委办公室领导的行使有关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三)贯彻以法治档战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对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档案法规情况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这里所指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实施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提出初步意见;4、查处或移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档案局办公室、业务指导科7212038;719128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