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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506-000
事项名称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档案局
设立依据 《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需要出境的档案,按照规定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出境日三十日前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定方案 昌发[2001]28号,设置昌邑市档案馆,挂档案局的牌子,为市委办公室领导的行使有关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三)贯彻以法治档战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对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档案法规情况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拟出境档案价值鉴定符合有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出境三十日前向山东省档案局提出申请。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现场勘察5、核准、6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提供所有拟出境所有档案实体及其目录明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档案局办公室、业务指导科7212038;719128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