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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507-000
事项名称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档案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修订)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三定方案 昌发[2001]28号,设置昌邑市档案馆,挂档案局的牌子,为市委办公室领导的行使有关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三)贯彻以法治档战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对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档案法规情况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经山东省档案局审查批准。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现场勘察5、核准、6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提供所有档案复制件及目录明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7212038;昌邑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719129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