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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512-000
事项名称 档案信息化建设指导
实施主体 昌邑市档案局
设立依据 《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档案数据库安全;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指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三定方案 昌发[2001]28号,设置昌邑市档案馆,挂档案局的牌子,为市委办公室领导的行使有关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三)贯彻以法治档战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对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档案法规情况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按相关规定、原则制定出档案信息化建设指导性文件。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现场勘察5、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档案局办公室、业务指导科7212038;719128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