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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4801-000
事项名称 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设立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一章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有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或《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现象发生时
实施程序 1、下达节能目标;2、通知;3、现场查验;4、制作笔录;5、整改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节能改造计划书;2、新能源利用情况;3、节能效果。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 721157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