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4802-000 |
事项名称 | 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一章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出现偏差或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的现象发生时 |
实施程序 |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查看资料;4、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机关事务工作计划、相关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721157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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