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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802-000
事项名称 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等事务的经费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设立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二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要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时。
实施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2、市政府审批;3、事务局按规定执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综合科 7211578 71231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