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4802-000 |
事项名称 | 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等事务的经费管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二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要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时。 |
实施程序 | 1、单位提出申请;2、市政府审批;3、事务局按规定执行。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综合科 7211578 712319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