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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5102-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防办
设立依据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通知》 昌编发【2002】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防办 7213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