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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5102-0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防办
设立依据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改变人们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通知》 昌编发【2002】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防办 7213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