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5102-005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防办 |
设立依据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三定方案 | 《关于成立昌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通知》 昌编发【2002】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人防办 721389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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