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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5104-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防办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通知》 昌编发【2002】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防办 7213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