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1302-000 |
事项名称 | 采取“两指”措施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监察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
三定方案 | 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昌邑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02〕9号)一、主要职责(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2、经市监察局领导人员批准。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5596009 第二纪检监察室5596009 党风政风监督室5596003 信访室7116111 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71161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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