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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302-000
事项名称 涉案款物查询
实施主体 昌邑市监察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三定方案 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昌邑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02〕9号)一、主要职责(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其他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任命及市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依法按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处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
实施程序 1、调查部门提出申请;2、监察局领导批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调查事项涉及的文档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5596009 第二纪检监察室5596009 党风政风监督室5596003 执法和效能监督室55960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