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1303-000 |
事项名称 | 本领域本行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监察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
三定方案 | 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昌邑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02〕9号)一、主要职责(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行政监察机关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
实施程序 | 1、立项;2、制定方案;3、组织实施;4、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针对检查事项的自查报告;2、检查事项涉及的相关文档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台账、会议记录)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5596009 第二纪检监察室5596009 党风政风监督室5596003 信访室7116111 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7116111 案管室55960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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