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02202-000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规划局
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10、监督检查我市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71926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