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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2201-000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规划局
设立依据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昌政发[2008]25号)二、征收范围与收费主体 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由其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代收。
三定方案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三、负责各类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昌邑市城市规划区、围子镇区、柳疃镇区、绿博园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昌政发[2008]25号),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72199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