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201-000 |
事项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昌政发[2008]25号)二、征收范围与收费主体 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由其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代收。 |
三定方案 |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三、负责各类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昌邑市城市规划区、围子镇区、柳疃镇区、绿博园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昌政发[2008]25号),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72199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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