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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201-000
事项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规划局
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五、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各类规划成果的管理及市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昌邑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报批。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编制单位已获批准; 2、业务范围在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范围内
实施程序 1、申请人到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领取申请样表等资料; 2、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审批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核对申请材料,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的具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窗口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查、会审审定等程序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局审批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4、窗口工作人员发放城乡资质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认定申请表; 2、《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表》;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国家、省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7、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8、规划编制和科研获奖证明材料; 9、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72199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