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202-000 |
事项名称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三、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实施程序 | 1、受理;2、现场踏勘;3、科室审查;4、专家论证;5、局会审小组会审;6、批前公示;7、领导签批;8、发证;9、批后公告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的计划文件。2、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现状地形图及项目位置示意图(1:500或1:1000)。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72199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4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