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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203-000
事项名称 国家和省立项的中大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实施主体 昌邑市规划局
设立依据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定方案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三、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实施程序 1、受理;2、现场踏勘;3、科室审查;4、专家论证;5、局会审小组会审;6、批前公示;7、领导签批;8、发证;9、批后公告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的计划文件。2、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现状地形图及项目位置示意图(1:500或1:1000)。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72199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4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