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205-000 |
事项名称 | 规划技术服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三定方案 |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四、负责城市、村镇规划管理,城乡勘察和工程测量工作,对按照“一书两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市政)工程实行拨地钉桩、放线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等勘察测量工作,依法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现场勘查;5、提供成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规划局规划技术科71255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