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208-000 |
事项名称 | 规划条件核提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三定方案 |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三、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核定用地功能、规模、位置等,按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技术设计;4、现场勘查;5、提出规划设计条件;6、发放成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规划局用地与工程规划科7192605、昌邑市规划局规划技术科71255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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