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209-000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核提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三定方案 |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三、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技术设计;4、现场勘查;5、提出规划设计条件;6、发放成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规划局用地与工程规划科7192605、昌邑市规划局规划技术科71255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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