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210-000 |
事项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升级、续期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五、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查;3、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专业技术人员证明;2、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3、相应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注册资金证明;5、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规划局规划设计科719500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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