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211-000 |
事项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合同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关于市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5]4号)五、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各类规划成果的管理及市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昌邑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报批。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查;3、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规划编制资质证明;2、法人证明;3、规划设计合同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规划局规划技术科71255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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