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3409-000 |
事项名称 | 对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1995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3、《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6.制定全市体育竞赛计划,组织、管理、指导全市体育竞赛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体育局业务科 721237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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