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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3410-000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体育局
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6.制定全市体育竞赛计划,组织、管理、指导全市体育竞赛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体育局业务科 72123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