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3401-000 |
事项名称 | 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1995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3、《山东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43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程序 | 现场检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公共体育设施的利用、维护等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体育局业务科 721237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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