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401-000 |
事项名称 | 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审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 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 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9.负责市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负责体育学校、体育项目、俱乐部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 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实施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勘查 4、核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体育局业务科 721237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