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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404-000
事项名称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认定及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体育局
设立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2014年3月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传统项目校专项经费,确保传统项目校在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需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项目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传统项目普及活动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按有关要求开展学校体育活动、传统项目普及、训练和竞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把传统项目校工作分别纳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传统项目校工作绩效评估。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传统项目校的培训工作和交流活动。传统项目校参加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科研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和个人晋升和获得相关奖励的条件。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体育局职 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43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2014年3月起施行。 第八条 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实施程序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2014年3月起施行。 第九条 凡符合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十条 省(区、市)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和命名,并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 门参照国家级传统项目校评定办法和标准,自行制订。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有关文件要求需提报的申报、审核、检查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体育局业务科 72123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