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405-000 |
事项名称 | 规划实施全民健身工程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体群字〔2000〕124号)2000年9月18日实施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器材的配建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配备带有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标识的标志物。标志物应醒目、美观、经久耐用。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体育局职 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43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体群字〔2000〕124号)2000年9月18日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在居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二)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建设条件:(三)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等。 |
实施程序 |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体群字〔2000〕124号)2000年9月18日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第九条 愿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定,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受赠单位,并与其签定包括约定工程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主要内容的捐赠协议。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网上申报与体育行政部门年度建设计划相结合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体育局业务科 721237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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