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3701-000 |
事项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审计局 |
设立依据 |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月鲁政发〔2005〕3号)第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潍政发〔2005〕65号)第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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