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3702-000 |
事项名称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审计局 |
设立依据 |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12月审计署9号令)第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12月审计署9号令)第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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