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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712-000
事项名称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审计局
设立依据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条……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二十二条……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
实施程序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条……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二十二条……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