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3714-000 |
事项名称 | 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后续审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审计局 |
设立依据 |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后续审计;《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月鲁政发〔2005〕3号)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书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潍政发〔2005〕65号)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屡查屡犯的,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审计,并依法从重处理、处罚。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三十七条……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月鲁政发〔2005〕3号)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书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 《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潍政发〔2005〕65号)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 |
实施程序 | 1、下达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后续审计通知书,2、查看被审计单位整改资料或直接实施后续审计,3、出具结论性文书,4、督促执行、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被审计单位整改材料; 2、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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